(2020年10月26日玉溪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名录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革命遗址的保护,发挥革命遗址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烈士纪念设施的革命遗址,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革命遗址,是指下列反映辛亥革命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的各种遗址、遗迹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或者墓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的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墓地;
(五)与革命遗址相关的纪念堂(馆、园)、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第四条 革命遗址的保护,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突出重点、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持革命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强化教育功能,注重社会效益。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以及宣传、党史研究和地方志编纂等有关部门及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革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革命遗址的保护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革命遗址的保护纳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革命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革命遗址的义务,有权劝阻、检举损坏革命遗址的行为。
第十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资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革命遗址的保护,开展革命遗址保护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