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10年内全面禁捕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正式公布《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滇池全湖及主要入湖河道暂定10年内全面禁捕。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全文如下:
昆滇管规〔2020〕1号
《关于在滇池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已经2020 年7月31日我局第十三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4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在金沙江(长江干流)流域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云农通告〔2020〕第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滇池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范围
滇池及主要入湖河道。包括外海和草海,以及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视槽河)、海河(东北 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以及郑河路沟、篆塘河、玉带河、花渔沟(茨坝北路以南段)、海明河、广福路截洪沟、漕河、马料河上段、公司沟、石夹子大沟(含瑶冲河)、哨山河、盐井沟、科地小河等支流。
本通告发布后,新建立的滇池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包括水生动植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建立之日起纳入全面禁捕范围。
二、禁捕时间
上述禁捕范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暂定10年的全面禁捕期。经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禁捕时间从其规定;因生态调控需要,银鱼和虾的捕捞时间由滇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